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裡,第二條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裡。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标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裡,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裡。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裡,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裡。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裡;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裡,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裡。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緻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車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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