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拘役有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較輕,隻需要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
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隻需要以短期關押,就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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