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不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内,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撤銷裁決之後,可以再向法院起訴。
根據《仲裁法》第五十九條,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内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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