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自訴案件,可以撤案,即撤回起訴,如果是公訴案件,不能撤訴,當事人隻有報案的權利,沒有撤案的權利。
一般輕傷案件、侮辱、诽謗、虐待等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盜竊、重傷、搶劫等屬于等屬于公訴案件,公訴案件不可以私了,報案人不撤案,但是,如果是受害人能夠諒解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從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