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内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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