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清算評估項目包含以下:
(1)對破産企業部分财産(指定的财産)進行評估;
(2)對破産企業列入破産清算的全部财産進行評估;
(3)對列入破産清算的全部财産進行評估,并對破産企業債務進行清查核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産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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