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産權全部是單位員工個人集資房:集資建房在取得房産證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交易後,即具有商品房的性質,可以自由交易和轉讓。
2、産權部分是單位,部分是員工個人的集資房:對于這種情況下,因為集資房是單位與個人共有,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一方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共有物,況且自《物權法》實施後,不動産是登記主義,集資房登記有共有人的情況。
3、因此第三人在購買集資房時是可以知道單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再者購買人未經共有人的同意,也過戶不成。因此,對于單位員工與第三人簽訂的集資房轉讓協議應是無效的或部分無效的,若出賣人将相關款項補齊之後,就可以獲得完全産權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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