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要求,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是因為,在書面形式的合同下,當出現勞動糾紛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能夠相對容易地确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
這樣對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也能夠做到比較客觀和公正。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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