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招投标的合同再簽訂補充協議時是否需要重新招标,需要根據補充協議的内容進行分别讨論。
如果簽訂補充協議是要變更合同的實質性内容,那麼是被法律所禁止的。隻有在不涉及實質性變更時,才可以在經過雙方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46條規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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