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誰是戶主并不是很重要,實踐中戶主的責任大于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别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隻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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