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傳喚證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準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僞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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