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皮合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産開發企業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2001年4月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産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權及相關權利予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這裡的房屋特指商品房,而不包括農村自建住房、單位集資建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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