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前科不能取消。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管罪行輕重、主觀惡性大小、是否徹底悔改,均存在犯罪記錄,而且終身不能消除。應當注意,被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被人民法院予以免除刑事處罰的人,不屬于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該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的刑事處罰,不得隐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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