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65、69、74、75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66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公安部《規定》第63條等的規定,申請取保候審需要符合的條件有:
1、可能判處、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批準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内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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