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問題應由業主共同決定。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每一個業主都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主人,對于關涉全體業主利益的事情,都應該經全體業主同意後才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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