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合法用人單位不給交社會保險,違反了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工商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
2、同時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并主張自己的法定權益。
3、也可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征收的部門投訴,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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