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無财産執行的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的決定》,增加了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删除失信名單的規定。
《修改決定》明确指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财産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财産,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産線索的,法院應當在3個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開始施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但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其中有關救濟途徑、失信名單的退出等規定不盡完善,制約了公布失信名單制度效果的進一步發揮,所以有了這次修改。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意味着被執行人确無财産可供執行,此時法院應當删除其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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