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不可以反悔。
2、作出放棄繼承遺産的聲明是不能任意撤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0條之規定:遺産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産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所以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後反悔,首先可以于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緻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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