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0條的理解: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得不适當,對方可以請求其履行,還可以請求其承擔其它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2、如果非金錢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費過高,或者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請求履行,則不宜繼續履行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3、所謂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将會違反法律的規定。所謂事實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在事實上不可能做到,或者已經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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