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于姓名權有以下規定:《民法總則》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征為:
1、姓名權的主體隻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
2、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識的專有權。
3、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幹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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