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标準根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根據生産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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