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标的認定不同于發明專利的實質性審查,它具有自己一套認定和保護的法律程序規定。從有關法律規定來看,馳名商标認定沒有實質性審查一說。
【法律依據】
根據《商标法》第十四條,馳名商标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标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衆對該商标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标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标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标作為馳名商标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标馳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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