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未提前通知的,應當支付代通知金。另外。公司提前解散,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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