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第3條規定:“古文化遺址、古建築、近代現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曆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别确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曆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1、玉器——時代确切,質地優良,遺存稀少,藝術上和工藝上有特色或有研究價值。
2、陶器——代表某一文化類型,造型特殊,器形完整;有确切出土地點可作為斷代标準。
3、瓷器——時代确切,遺存稀少,在藝術上或工藝上有重要研究價值的。
4、銅器——造型、紋飾精美,能代表一個時期工藝鑄造技術水平的。
5、金銀器——具有重要曆史、藝術、科學價值,工藝水平高超,造型或紋飾十分精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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