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收購協議中,一般來說都會限制出資額的,如果說自己的出資額過大的話,那麼有可能會造成自己的利益損失。
【法律依據】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内企業的規定》第19條,根據不同情況,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分别提出如下上限:
(1)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7/10;
(2)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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