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實體法體系按照征收對象的不同分為4類:
流轉稅類,是調整以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所得稅類,是調整所得額之稅收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财産稅類,是調整财産稅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行為稅類,是以某種特定行為的發生為條件,對行為人加以課稅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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