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鐵路行業發票實行專業管理。原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鐵路運輸票據的式樣、印制标準以及填寫、使用方法有較為嚴格的規章制度,鐵路部門出具的車票、區段票、代用票、客運運價雜費收據、退票費報銷憑證、退票報銷憑證、定額票、手續費等運輸票據,具有發票屬性,可用于報銷。
《發票發》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僞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僞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僞的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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