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标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定。
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産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确稅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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