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帶有冒犯性質、或者客觀造成冒犯結果的玩梗。包括但不限于道德與倫理禁忌、生理缺陷、具體傷病、民族感情、以及(不與世俗道德觀或生活方式相沖突的)宗教禁忌等方面。這種在任何意義上來說都是脫離了幽默意義的行為,自然不必多說。
2、因場合不對或者審美疲勞而失去應有幽默感的玩梗。“梗”的背後通常是大量屬于小圈子且相互關聯的“共同知識”,或者基于若幹這樣共同知識(且在圈子範圍内廣為人知)的完整故事。因此方式正确的玩梗,通常意味着在合适(亦即與梗有所“共鳴”)的情景下,利用這種共識來營造出的“會心一笑”,類似于“一個字的笑話”的感覺。
——而在缺乏這種共同知識的人面前,這種梗大部分情況下隻能讓人感到一頭霧水,難以體會其中“幽默”與“精妙”所在;加之如果這種“一頭霧水”在不明其意的情況下被反複引用以至于引發審美疲勞、甚至被不明就裡的人廣泛斷章取義以至于廣泛曲解的話,那麼引起他人(尤其是原本小圈子成員)的尴尬與厭惡自然也是意料之中的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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