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傷是已認定完畢了,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一級最重,十級最輕。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在60日内作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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