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兒子和父母不可以斷絕關系。這是法律不允許的,即是兒子與親生父母“斷絕”了關系,法律也不會承認,孩子對父母依舊負有贍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孩子依舊負有撫養義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21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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