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無期徒刑達到減刑的條件是可以減刑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确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後,可以減刑。
減刑幅度為:确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該規定第八條也規定了,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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