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消防法》的規定,個人破壞消防設施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單位破壞消防設施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消防法》第60條第1款第2項、第2款、第3款,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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