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為例第十四條規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的啟動性經費由該居住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建安費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給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居住小區的房地産産權人應按委托内容,每年向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物業管理費用。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及多種經營和服務的收益,應主要用于補充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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