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違約的處理,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勘察、設計工作所需工作條件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通知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如果發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緻使勘察、設計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勘察人、設計人有權停工、順延工期,并要求發包人承擔勘察人、設計人停工期間的損失。
由發包人提供有關工程建設技術資料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承包人提供符合約定要求的技術資料。發包人未能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建設工作所必須的技術資料并有權暫停工作,順延工期,并可以請求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不支付價款,經承包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将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将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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