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
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标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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