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證據種類有:
1、書證、物證;
2、證人證言;
3、當事人的陳述;
4、視聽資料;
5、鑒定意見;
6、現場筆錄;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
8、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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