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承擔,共同财産不足以清償的,雙方協商如何分割債務,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債務視為個人債務,配偶離婚時不承擔此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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