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與商業借款共同存在,既符合我國民間融資的習慣,又有利于親友間經濟互助,同時也方便了人們的生産生活。但民間借款中有關過高利息保護的規定,會妨礙社會公平,損害弱勢方借款人的利益;高利率、高回報的民間借貸更可能誘發大量明借實騙案。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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