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是相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學術概念。帶有普遍性的觀點認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範的行為,其範圍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和其他一般規範性文件的行為,具體是指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這一行政行為相對于行政機關針對某特定對象采取的行為,具有對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來性和規範的反複适用性三個特征,因此被稱為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可以從動态和靜态兩方面進行考察分析。
從動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行為。
從靜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規定,
對于抽象行政行為是不可以直接申請複議的,隻有在行政機關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同時對該抽象行政行為申請附帶審查。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