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能力劃分主要從刑事責任年齡和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兩方面進行劃分。
一、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規定如下: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會被判處死刑。
4、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5、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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