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黨支部的基本要求是: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層單位,設立黨的支部委員會。
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一般正式黨員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單位可設立黨總支。
黨總支由黨總支的黨員大會選舉産生,任期兩或三年。一般設書記、副書記及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人數較多的總支部可下設若幹支部。成立黨的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均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
1、建立的黨支部由于黨員減少,正式黨員不足3人時,如果工作需要,在不超過6個月就能增加黨員到3人或3人以上的情況下,可報請上級黨組織同意,保留黨支部;但是,這樣的黨支部不能形成決議或決定重大問題。
2、原有黨支部因工作單位撤銷而撤銷,或因黨的組織調整而并入别的支部,或因組建黨總支而重新建立黨支部的,都必須由其上級黨組織批準。未經批準的,不能随意撤銷黨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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