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緻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千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緻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2曾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過刑事處罰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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