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用委托人的費用,為委托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并收取相應酬金的協議。
信托合同糾紛本質上還是屬于合同糾紛。合同各方當事人為了及時、有效解決糾紛,往往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争議解決的管轄法院。如果合同中有有效的約定管轄的條款,那麼發生糾紛時,就以約定的法院為管轄法院。但是,如果因為約定的管轄法院不明确,導緻不能确定管轄法院時,約定管轄就成了一紙空文。這時候,一般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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