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權的原則是以未成年子女為基準,方便探望人探望為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義務主體為随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此處的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與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與父母、養父母養子女及同意繼續撫養的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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