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的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财産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後,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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