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另外,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内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應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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