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明;
2、證明債務存在的證明(合同、收據、借據、欠據、協議、信件、電報等);
3、債務人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證據;
4、利息計算方法、起止時間、依據;
5、擔保或者抵押的證明材料、債務轉讓的證明材料;
6、請求訴前财産保全或者财産保全的,提供可财産保全财物的存放地點、數量價值,銀行存款開戶行、賬戶;
7、債務人家庭成員情況;
8、能證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9、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提交申請書。以上證據在法院開庭時必須出示原件;
10、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