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股權出質,即股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
《物權法》第223條規定了可以出質的種類,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彙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财産權利。
最常見的情形是: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缺錢時,将自己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質押給金融機構,如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機構等,從而獲得貸款,以緩解短期流動資金不足所帶來的壓力,這是大股東常用的一種融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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