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國債券普通由市場所在地國度的金融機構為主承銷商組成承銷辛迪加承銷,而歐洲債券則由來自多個國度金融機構組成的國際性承銷辛迪加承銷。
2、外國債券受市場所在地國度證券主管機構的監管,公募發行管理比拟嚴厲,需求向證券主管機構注冊注銷,發行後可申請在證券買賣所上市;私募發行無須注冊注銷,但不能上市挂牌買賣。歐洲債券以行時不用向債券面值貨币國或發行市場所在地的證券主管機構注銷,不受任何一國的管制,通常采用公募發行方式,發行扣可申請在某一證券買賣所上市。
3、外國債券的發行和買賣必需受當地市場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管制和約束;而歐洲債券不受面值貨币國或發行市場所在地的法律的限制,因而債券發行協議中心須注明一旦發作糾葛應根據的法律規範。
4、外國債券的妊人和投資者必需依據市場所在地的法規交征稅金;而歐洲債券采取不記名債券方式,投資者的利息收入是免稅的。
5、外國債券付息方式普通與當地國内債券相同,如揚基債券普通每半年付息一次;而歐洲債券通常都是每年付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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